王森清、陕西锦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2执保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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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2执保446号案件名称
王森清、陕西锦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森清;陕西锦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西安康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02执保446号申请人:西安康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郑旗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琼,陕西存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锦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施家寨村老年公寓院内。法定代表人:王森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王森清,男,汉族,1966年12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申请人西安康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锦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森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安康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1)陕0102民初114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锦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森清名下银行存款465861.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锦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森清名下银行存款465861.3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建文 二○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花 蓓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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