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能、周小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726民初1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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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726民初1912号案件名称
王志能、周小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独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志能;周小波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726民初1912号原告:王志能,男,1977年7月2日生,毛南族,住贵州省平塘县。被告:周小波,男,1976年1月11日生,住重庆市铜梁区。原告王志能与被告周小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王志能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74元,减半收取计687元,由原告王志能负担。审 判 员 韦树才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吴再元书 记 员 万知菲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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