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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能、周小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726民初1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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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726民初1912号
  • 案件名称

    王志能、周小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独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王志能;周小波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726民初1912号原告:王志能,男,1977年7月2日生,毛南族,住贵州省平塘县。被告:周小波,男,1976年1月11日生,住重庆市铜梁区。原告王志能与被告周小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王志能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74元,减半收取计687元,由原告王志能负担。审 判 员 韦树才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吴再元书 记 员 万知菲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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