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长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1民初1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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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21民初1989号案件名称
镇赉县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长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镇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镇赉县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长亮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1民初1989号原告镇赉县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镇赉县新兴南街东人民银行南。 法定代表人李洪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晶晶,该公司职员。 被告王长亮,男,1985年1月21日生,汉族,司机,住镇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赉县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长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镇赉县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镇赉县万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海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宁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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