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旭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2民初7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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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2民初7593号案件名称
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旭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旭辉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2民初7593号原告: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西路36号504室。法定代表人:董玉良。委托诉讼代理人:生淑敏,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咪娜,该公司员工。被告:刘旭辉,男,198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原告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旭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艺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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