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朝华与何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6执2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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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执2160号案件名称
刘朝华与何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朝华;何俊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6执2160号 申请执行人:刘朝华,男,汉族,1955年3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何俊,男,汉族,1981年1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朝华与被执行人何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16民初140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1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经调查以及实地走访,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13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截至2021年9月1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21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16执216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伟 审 判 员 曾宪伟 审 判 员 刘云龙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黎林醽书 记 员 翁 兰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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