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定、崔世飞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82执174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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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82执1745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伟定、崔世飞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伟定;崔世飞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82执1745号之一申请人李伟定,男,1987年7月27日生,住辉县。被执行人崔世飞,男,2001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辉县。李伟定申请执行崔世飞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申请人李伟定依据生效的(2021)豫0782民特146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5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68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50元。执行期间,本院经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依法对被执行人崔世飞名下存款予以限额冻结,余额较少。未发现被执行人崔世飞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终本前再次统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崔世飞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与申请人李伟定进行终本约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崔世飞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裴 峰审判员 翟福君审判员 李龙山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申 娇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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