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赵瑞林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07执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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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07执347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赵瑞林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赵瑞林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07执3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滏西大街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8055652606。负责人:温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瑞林,女,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与赵瑞林保险纠纷一案中,依据(2021)冀0107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经查,被执行人赵瑞林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瑞林的银行存款45024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卜嘉良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锋华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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