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韶山路支行、湖南圣华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2执28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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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执2896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韶山路支行、湖南圣华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韶山路支行;湖南圣华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晓剑;谭书锡;林秋生;蔡捷;娄彦博;湖南天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2执28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韶山路支行。负责人:周超。被执行人湖南圣华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晓剑。被执行人刘晓剑。被执行人谭书锡。被执行人林秋生。被执行人蔡捷。被执行人娄彦博。被执行人湖南天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102民初119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履行前列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圣华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晓剑、谭书锡、林秋生、蔡捷、娄彦博、湖南天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人民币9816466.92元(含执行费,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9月21日止),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龙 海审判员 杨骐铭审判员 纪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姚 幸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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