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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振振好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升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721民初2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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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721民初2138号
  • 案件名称

    苏州振振好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升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苏州振振好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升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刚;王平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721民初2138号原告:苏州振振好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半泾村二十七组。法定代表人:沈远振,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锋,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升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北路501号春晓花园3幢707室。法定代表人:唐广萍,公司经理。被告:王**,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王平,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苏州振振好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升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王**、王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苏州振振好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苏州振振好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苏州振振好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师振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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