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昌与魏欢欢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321执224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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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执2248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永昌与魏欢欢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刘永昌;魏欢欢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21执22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永昌,男,1982年7月22日生,汉族,住丰县。被执行人:魏欢欢,男,1983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丰县。刘永昌与魏欢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2020)苏0321民初4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刘永昌于2021年6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魏欢欢给付人民币35338.00元及利息。同时依法应承担执行费4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6月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8日、2021年9月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保险等信息,2021年7月5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魏欢欢名下苏C×××××、苏C×××××号牌汽车两辆(未实际控制)已执行到位金额730.24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3、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对被执行人魏欢欢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3日将被执行人魏欢欢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8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魏欢欢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魏欢欢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 杰审判员 张宏伟审判员 王光永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顾展州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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