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德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太雨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621执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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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621执435号案件名称
扶沟县德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太雨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扶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扶沟县德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太雨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621执435号申请执行人:扶沟县德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扶沟县文化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566483275M。法定代表人:翟俊德,职务: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太雨,男,195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本院执行的扶沟县德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太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8)豫1621民初2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李太雨自愿于2018年9月30日前返还原告扶沟县德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利息30000元、2020年12月31日前返原告扶沟县德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本金200000元,利率按月息15‰计算)。因被执行人李太雨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3月0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3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03月17日向被执行人短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03月10日、2021年06月23日、2021年09月0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冻结。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2021年03月19日、2021年03月29日向扶沟县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登记情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经查询,被执行人李太雨在城关镇××街南侧有住宅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0000030371,建筑面积:211.99平方米。五、2021年08月05日通过扶沟县房地产交易服务中心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太雨在城关镇××街南侧住宅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0000030371,建筑面积:211.99平方米。六、2021年09月07日通过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七、2021年08月16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有200000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太雨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扶沟县德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朱东华审判员 杨兵权审判员 张东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仲凯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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