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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云、大连香洲温泉公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9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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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900号
  • 案件名称

    李秀云、大连香洲温泉公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李秀云;大连香洲温泉公园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900号申请执行人:李秀云,女,1971年5月5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被执行人:大连香洲温泉公园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谢屯镇前进村。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281582035624B法定代表人:郑家柱,系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秀云与被执行人大连香洲温泉公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瓦劳仲裁字[2020]第125号仲裁裁决书,申请被执行人给付劳动报酬等65500元,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并对其限制高消费。除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位于谢屯镇的房产(查封期限自2021年8月4日起至2024年8月3日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东辉审判员  安永伟审判员  陈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金玉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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