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木拉提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164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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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3执1649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东、木拉提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东;木拉提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3执16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东,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木拉提汗,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申请执行人王东与被执行人木拉提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2323民特516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东与被执行人木拉提汗于2021年9月17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东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3执16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连波审判员 辛奇霞审判员 赵义云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叶尔那尔书记员 包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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