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座洲、滕仁涛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终76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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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终7648号案件名称
姜座洲、滕仁涛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姜座洲;滕仁涛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终76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座洲,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炎生,辽宁韬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北,辽宁韬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滕仁涛,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婷,辽宁渡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姜座洲因与被上诉人滕仁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3民初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中,首先,被上诉人为证明上诉人欠付其劳务费用以及劳务费用的金额,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上诉人的会计王某签字的欠条,该欠条是认定本案事实的关键证据。一审卷宗第44页被上诉人提交的“欠条原件”与第45页欠条复印件内容不一致,第44页“欠条原件”中王某的签字上捺有手印,被上诉人主张该手印系证人王某所捺,而第45页的欠条复印件中王某的签字上没有手印,且证人王某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出庭作证,当庭查阅被上诉人提交的“欠条原件”后认为该欠条并非是原件,且上诉人在二审庭审过程中当庭申请对被上诉人提交的“欠条原件”中的手印是否为王某所捺进行司法鉴定,为查清本案事实,对上诉人的司法鉴定申请应予以准许。其次,上诉人在二审庭审中向本院提交证人王某记载由被上诉人签字确认的收到劳务费用的字条以及微信转账凭证、人工费记录表等证据,拟证明上诉人在2018年4月5日至2019年6月9日期间共计向被上诉人支付了44500元,实际欠款金额为2万余元,该事实是否属实,被上诉人签字确认收到的款项是否为偿还案涉“欠条原件”载明的款项、被上诉人在“欠条原件”出具后至大金劳人仲裁终字[2020]第0461号仲裁裁决书确认的2019年3月22日期间是否向被上诉人提供了劳务、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的劳务费用等事实一审法院应予以查实。综上,鉴于本案出现新情况,且影响到本案的处理结果,故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3民初47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姜座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司玉峰审判员 张 颖审判员 金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牛超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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