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武恒超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03执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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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03执265号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武恒超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武恒超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03执2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顺安路68号。被执行人:武恒超,男性,1966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武恒超其他案由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查询,因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红昕审判员 张红丽审判员 蒋东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盼盼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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