漆巨彬、令狐克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30民初54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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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30民初5472号案件名称
漆巨彬、令狐克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习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漆巨彬;令狐克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30民初5472号原告:漆巨彬,男,汉族,生于1949年12月8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漆泽红,男,汉族,生于1976年8月24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系漆巨彬之子。被告:令狐克宇,男,汉族,生于1985年11月15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原告漆巨彬诉被告令狐克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文杰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漆巨彬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漆巨彬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漆巨彬负担。审判员 吴文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任雪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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