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漆巨彬、令狐克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30民初54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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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30民初5472号
  • 案件名称

    漆巨彬、令狐克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习水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漆巨彬;令狐克宇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30民初5472号原告:漆巨彬,男,汉族,生于1949年12月8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漆泽红,男,汉族,生于1976年8月24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系漆巨彬之子。被告:令狐克宇,男,汉族,生于1985年11月15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原告漆巨彬诉被告令狐克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文杰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漆巨彬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漆巨彬撤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漆巨彬负担。审判员  吴文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任雪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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