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飞、周小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2881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28810号案件名称
陈飞、周小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陈飞;周小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28810号 原告:周小勇。被告:陈飞。原告周小勇与被告陈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勇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小勇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唐楠楠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栾 帅 书 记 员 刘江伟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重庆凰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骆敬驰,孔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5民初6673号 下一篇 陈玉霞与新疆中鑫科创新能源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兵0601执1122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