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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凰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骆敬驰,孔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5民初6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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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5民初6673号
  • 案件名称

    重庆凰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骆敬驰,孔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凰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骆敬驰;孔燕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5民初6673号 原告:重庆凰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凤凰大道1号98幢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82844798D。法定代表人:封林,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蒋艳,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昭君,女,该公司员工。被告:骆敬驰,男,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孔燕,女,198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凰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骆敬驰、孔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凰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凰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凰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志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十四 日                         书    记    员       余星颖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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