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凰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骆敬驰,孔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5民初6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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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5民初6673号案件名称
重庆凰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骆敬驰,孔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重庆凰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骆敬驰;孔燕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5民初6673号 原告:重庆凰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凤凰大道1号98幢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82844798D。法定代表人:封林,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蒋艳,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昭君,女,该公司员工。被告:骆敬驰,男,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孔燕,女,198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凰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骆敬驰、孔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凰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凰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凰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志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十四 日 书 记 员 余星颖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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