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兰芳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3民申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023民申4号案件名称
欧兰芳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欧兰芳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3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欧兰芳,女,195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再审申请人欧兰芳不服(2010)永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欧兰芳申请再审称:一、欧兰芳从1970年至1985年间15年,因生活问题,接受永兴县矮塘铺国有林场领导的生产安排,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是事实劳动关系;二、1985年5月24日丈夫许七斤与永兴县矮塘铺国有林场代表签订了多种经营承包合同,期限50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全家是固有合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合同签订后,各人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永兴县矮塘铺国有林场应负欧兰芳、许智军、许智斌的社会保险义务责任。本院认为,许七斤具有职工身份是承包永兴县矮塘铺国有林场所有林地的前提,许七斤与永兴县矮塘铺国有林场签订了多种经营承包合同,并不意味着许七斤的同住亲属因参与过承包合同的履行而自然取得永兴县矮塘铺国有林场的职工身份,即不能因此认定许七斤妻子欧兰芳自然取得永兴县矮塘铺国有林场的职工身份。欧兰芳和永兴县矮塘铺国有林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永兴县矮塘铺国有林场和她未形成法律上的劳动用工关系,欧兰芳目前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永兴县矮塘铺国有林场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欧兰芳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欧兰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欧兰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阳海盛审 判 员 曹 钦审 判 员 黎晓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张健豪书 记 员 邓丽城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殷久强、张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4执3946号之一 下一篇 钱声海、陈永枝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25执22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