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久强、张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4执3946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184执3946号之一案件名称
殷久强、张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郑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殷久强;张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84执39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殷久强,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罗山县。被执行人:张强,男,199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罗山县。本院在执行殷久强与张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殷久强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20)豫0184民特1618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10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双方一致确定本案案款截止2021年9月10日共计361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二、被执行人张强自愿于2021年9月起每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2000元整,于2021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殷久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184执3946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张强未按照上述协议约定偿还,申请人有权按照新郑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4民特1618号民事裁定书,就未履行部分恢复执行。申请人需要对已查封的财产续查封时,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逾期递交造成不利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松林审 判 员 陈河淼审 判 员 王锦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创 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义、龙治凤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2072执8425号 下一篇 欧兰芳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3民申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