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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久强、张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4执394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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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84执394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殷久强、张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郑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殷久强;张强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84执39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殷久强,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罗山县。被执行人:张强,男,199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罗山县。本院在执行殷久强与张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殷久强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20)豫0184民特1618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10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双方一致确定本案案款截止2021年9月10日共计361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二、被执行人张强自愿于2021年9月起每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2000元整,于2021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殷久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184执3946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张强未按照上述协议约定偿还,申请人有权按照新郑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4民特1618号民事裁定书,就未履行部分恢复执行。申请人需要对已查封的财产续查封时,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逾期递交造成不利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松林审 判 员 陈河淼审 判 员 王锦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创 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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