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开礼与宁波佳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太和县华源保健品大厅同惠堂保健品经营部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5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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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5012号案件名称
周开礼与宁波佳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太和县华源保健品大厅同惠堂保健品经营部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周开礼;宁波佳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太和县华源保健品大厅同惠堂保健品经营部案件缘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5012号 原告:周开礼,男,汉族,1970年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太和县华源保健品大厅同惠堂保健品经营部,经营场所太和县沙河东路华源保健品大厅D区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222MA2R7A7F86。经营者:崇慧慧。被告:宁波佳康**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墙头镇泓沪路1号(自主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5638840307。法定代表人: 虞春辉,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磊,男,该公司员工。原告周开礼与被告太和县华源保健品大厅同惠堂保健品经营部、被告宁波佳康**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周开礼于2021年9月7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开礼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开礼负担(已缴纳)。审 判 员 唐钦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艺书 记 员 林霞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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