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吴晓春、魏伟金等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5执18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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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执18213号案件名称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吴晓春、魏伟金等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苏雪梅;魏伟金;吴晓春;赵彬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5执18213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博大道1919号二号楼。负责人:孙红英,行长。被执行人:吴晓春,男,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魏伟金,女,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执行人:赵彬,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被执行人:苏雪梅,女,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沪0115民初542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晓春、魏伟金、赵彬、苏雪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314255.44元(人民币,下同)并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等,诉讼费6,013.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吴晓春、魏伟金、赵彬、苏雪梅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吴晓春、魏伟金、赵彬、苏雪梅于2021年7月1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吴晓春、魏伟金、赵彬、苏雪梅未在限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故本院于本月将被执行人吴晓春、魏伟金、赵彬、苏雪梅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执行中,本院现已冻结被执行人吴晓春可见的所有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7月8日至2022年7月8日止)、已冻结被执行人魏伟金、赵彬、苏雪梅可见的所有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7月14日至2022年7月14日止),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吴晓春、魏伟金、赵彬、苏雪梅名下有房产、车辆、证券资金账户等信息。此外,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吴晓春、魏伟金、赵彬、苏雪梅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沪0115民初54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吴晓春、魏伟金、赵彬、苏雪梅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吴晓春、魏伟金、赵彬、苏雪梅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履行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发现被执行人吴晓春、魏伟金、赵彬、苏雪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化功明审判员 闵浩德审判员 周 琦书记员 隋超武附:相关法律条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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