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四川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222民初5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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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222民初596号案件名称
袁某某、四川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祁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祁连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袁某某;四川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222民初596号原告:袁某某,公民身份号码×××,系青海省西宁市村民。 被告:四川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崇义镇。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四川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袁某某以被告已付清所欠租赁费为由,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韩富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忠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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