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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四川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222民初5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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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2222民初596号
  • 案件名称

    袁某某、四川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祁连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祁连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袁某某;四川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222民初596号原告:袁某某,公民身份号码×××,系青海省西宁市村民。        被告:四川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崇义镇。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四川某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袁某某以被告已付清所欠租赁费为由,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韩富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忠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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