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勇、天津骄阳浩顺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津0104执371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3710号案件名称
时勇、天津骄阳浩顺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时勇;天津骄阳浩顺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津0104执3710号时勇、天津骄阳浩顺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时勇与被执行人天津骄阳浩顺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4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64.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执行完毕;(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3)终结执行;(4)销案;(5)不予执行;(6)驳回申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