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秦立英信用卡纠纷、信用卡纠纷、银行卡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2执保1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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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执保1145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秦立英信用卡纠纷、信用卡纠纷、银行卡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秦立英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执保1145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被申请人:秦立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与被申请人秦立英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秦立英银行存款58312.99元,或者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自愿以其自有资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秦立英的银行存款58312.9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603元,由被申请人秦立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姚萍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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