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江额尔德尼呼罚金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8执43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4028执438号案件名称
阿江额尔德尼呼罚金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尼勒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尼勒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阿江额尔德尼呼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8执438号被执行人:阿江额尔德尼呼,男,1976年6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现监狱服刑。 阿江额尔德尼呼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新4028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阿江额尔德尼呼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因被执行人阿江额尔德尼呼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执行通知履行义务,向本院报告了财产状况,报告中显示其名下无不动产、动产、财产性权利、银行存款。 2、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阿江·额尔德尼呼的银行存款0元、网络资金274.56元进行冻结。 3、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车辆、证劵、税务、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证劵、税务信息,在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编号:8G2023451202000003403869)有意外伤害险,累计缴纳保费0元;在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单编号:CH00000083034106),累计缴纳保费10元,无保险种类;在大家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编号:18210331861100034826),累计缴纳保费0元,无保险种类。 4、本院至尼勒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阿江·额尔德尼呼的股权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阿江·额尔德尼呼无股权登记信息。 5、本院至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尼勒克县管理部对被执行人阿江·额尔德尼呼的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阿江·额尔德尼呼无激存信息。 6、本院至尼勒克县自然资源管理局、房产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阿江·额尔德尼呼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阿江·额尔德尼呼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7、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8、本案共执行到位0元,尚有12000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执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刑事判决书确定的财产刑义务应当履行,被执行人逾期未缴纳的,依法应强制执行。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时不具备有效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新4028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书阿江·额尔德尼呼未履行罚金部分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本院(2018)新4028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赛达合买提·皮旦审判员 叶斯波拉提·将达吾列提审判员 李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曼>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宋文华、刘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3执1800号 下一篇 徐中良、孙哲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24执19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