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文华、刘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3执18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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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03执1800号案件名称
宋文华、刘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宋文华;刘权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3执1800号申请执行人:宋文华,男,1992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被执行人:刘权,男,1992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宋文华与被执行人刘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3民初2015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权履行了与宋文华有关的金钱给付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3民初2015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刘权应当履行的与宋文华有关的金钱给付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颖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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