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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富山、顾叶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8执83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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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8执83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俞富山、顾叶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俞富山;顾叶海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8执8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俞富山,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被执行人:顾叶海,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俞富山与被执行人顾叶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536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俞富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8执832号案件的执行。        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伟审判员    陈长庚审判员    张占国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美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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