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富山、顾叶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8执83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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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8执832号之一案件名称
俞富山、顾叶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俞富山;顾叶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8执8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俞富山,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被执行人:顾叶海,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俞富山与被执行人顾叶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536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俞富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8执832号案件的执行。 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伟审判员 陈长庚审判员 张占国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美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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