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德堡印刷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侯淑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5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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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15741号案件名称
海德堡印刷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侯淑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海德堡印刷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侯淑贞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5741号原告:海德堡印刷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STEFANHASENZAHL,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雨,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峰,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淑贞,女,1958年12月29日出生,住址不详。原告海德堡印刷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侯淑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海德堡印刷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德堡印刷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汪宇婧人民陪审员 郝明河人民陪审员 王国芳法官 助理 周 诗书 记 员 怀丽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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