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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德堡印刷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侯淑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5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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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15741号
  • 案件名称

    海德堡印刷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侯淑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海德堡印刷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侯淑贞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5741号原告:海德堡印刷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STEFANHASENZAHL,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雨,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峰,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淑贞,女,1958年12月29日出生,住址不详。原告海德堡印刷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侯淑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海德堡印刷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德堡印刷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汪宇婧人民陪审员  郝明河人民陪审员  王国芳法官 助理  周 诗书 记 员  怀丽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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