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道鑫、大连华太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2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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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2037号案件名称
曲道鑫、大连华太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曲道鑫;大连华太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2037号申请执行人:曲道鑫,男,199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大连华太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新华办事处河北路9-5号。法定代表人:孙陆权,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曲道鑫与大连华太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5日作出的(2019)辽0281民初172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大连华太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曲道鑫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违约金23566元(截止至2019年5月24日);案件受理费19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大连华太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瓦房店市新华办事处河北路9-1-3A房屋(权证号:20××26),查封到期日为2024年8月17日。上述查封财产如要续封,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到期日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申请。经本院网络及线下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静审判员 由金玲审判员 吴 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爽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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