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行善、于秀兰与史先青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321执1472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执1472号之一案件名称
齐行善、于秀兰与史先青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齐行善;于秀兰;史先青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21执14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齐行善,男,1994年12月5日生,汉族,住丰县。申请执行人:于秀兰,女,1938年3月16日生,汉族,住丰县。被执行人:史先青,男,1973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丰县。申请执行人齐行善、于秀兰与被执行人史先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2020)苏0321民初4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齐行善、于秀兰于2021年4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史先青给付人民币30025.00元及利息。同时依法应承担执行费3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8日、2021年8月1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保险等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执行到位金额1028.28元,冻结了被执行人史先青名下投保的(保险合同编号:120081808902966、120012132021311)保险,经本院核实,该保险为重疾险,暂不宜处置。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蒙K×××××长城牌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3、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对被执行人史先青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公开信息网公开。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史先青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史先青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 杰审判员 张宏伟审判员 王光永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 珂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陈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02执996号 下一篇 刘星与通榆县春杰理发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822民初23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