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顺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7执9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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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7执903号案件名称
赵顺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封丘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赵顺晗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7执903号移送执行单位:封丘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东风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7270055501752。法定代表人:王志杰,任院长。被执行人:赵顺晗,男,汉族,1994年11月17日生,住封丘县。封丘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赵顺晗罚金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执行,移送执行的标的为2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2021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二、2021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一份,通知其于2021年5月3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三、2021年4月29日、2021年8月25日、2021年9月10日,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信息进行总对总查控,发现被执行人赵文鹏名下有银行存款28.12元(实际冻结4.12元且已扣划)。发现被执行人赵顺晗名下有五菱牌汽车一辆,已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四、2021年5月20日,经向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封丘管理站、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封丘分公司、封丘县不动产登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赵顺晗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五、2021年8月2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六、2021年8月25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本院认为: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均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静审判员 王金磊审判员 翟新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庆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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