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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晶鑫航空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酉阳县农人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2民初4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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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42民初4005号
  • 案件名称

    重庆晶鑫航空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酉阳县农人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重庆晶鑫航空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酉阳县农人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2民初4005号 原告:重庆晶鑫航空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双湖路181号航空花园3幢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68915171U。    法定代表人:曾卫忠。    被告:酉阳县农人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酉阳县桃花源镇何家坝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0517392353。    法定代表人:张宇。原告重庆晶鑫航空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酉阳县农人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等材料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诉讼费减、免、缓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晶鑫航空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代传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粟  敏书  记  员   余佳乐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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