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农业产业资金互助合作社联合社、卜国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3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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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3268号案件名称
大方县农业产业资金互助合作社联合社、卜国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大方县农业产业资金互助合作社联合社;卜国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3268号申请执行人:大方县农业产业资金互助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人民法院往北200米处。负责人:周跃,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卜国伟,男,1987年4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大方县农业产业资金互助合作社联合社与卜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7)黔0521民初1799号民事调解书明确:卜国伟自愿定于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大方县农业产业资金互助合作社联合社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并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525.00元。调解书生效后,卜国伟未按调解书明确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大方县农业产业资金互助合作社联合社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卜国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卜国伟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另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卜国伟的车辆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房产信息、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等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卜国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明事实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其对本院查明事实有异议可依法向本院申请听证。申请执行人大方县农业产业资金互助合作社联合社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执32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实伦审判员 黄家银审判员 张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 倩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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