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瑛与庄永辉、陈晓军首次执行裁定书(2017)鲁0202执3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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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17)鲁0202执3075号案件名称
邓瑛与庄永辉、陈晓军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邓瑛;庄永辉;陈晓军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2执3075号申请执行人邓瑛,女,汉族,1954年10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被执行人庄永辉,男,汉族,1965年2月26日出生,市市南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陈晓军,女,汉族,1969年1月24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南商初字第2094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5)南商初字第20949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庄永辉、陈晓军名下青岛市市南区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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