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雪姣、陈大雨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黔0502民初14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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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4031号案件名称
胡雪姣、陈大雨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胡雪姣;陈大雨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黔0502民初14031号原告:胡雪姣,男,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被告:陈大雨,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原告胡雪姣与被告陈大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雪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大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雪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三日内向原告支付承揽费15000元,并自2021年3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所欠15000元履行完毕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3月,被告将其承包装修的位于七星关区中的门窗发包给原告安装施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上述三套房屋的门窗安装完毕后,被告应支付原告两万三千多元,被告在与原告达成口头安装协议时向原告支付了预付定金2000元,原告安装完毕后被告又向原告支付了3000元。后经原告不断催要剩余承揽费,被告多次向原告要求让(减少)其几千款,总计支付20000元,扣除预付款和已付的3000元,再支付原告15000元的话,定于2021年2月底内付清尾款15000元,并在微信中给原告写下“欠条”。但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旧一再推诿,最后连原告的电话、微信都不再接听和回复,进而引起诉争。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的事实承揽合同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已为被告完成了七星关区城区的城南印象、香山丽居、卧龙大都会三套住房的门窗安装并交付被告,但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承揽费,其向原告出具“欠条”后,仍旧未按照“欠条”载明的期限向原告支付款项,已严重违约。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来贵院。被告陈大雨未到庭应诉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25日,被告陈大雨以微信方式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约定:今欠(胡雪娇)做铝合金门窗款15000元,现因款项欠缺,以此承诺书为据,所有欠款2月底前全部付清。欠款人:陈大雨5224011975××××××××。原告因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遂以前诉诉请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证据原、被告的微信及短信记录,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本院认证,已收集在卷为凭。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后,未按时履行支付款项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欠条》约定的支付时间已届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承揽费1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由于被告履行的义务是金钱给付义务,其迟延付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为资金的法定孳息损失。《欠条》约定支付时间,原告主张的利息从2021年3月1日(支付时间届满次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大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到庭参加诉讼,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大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胡雪姣承揽费1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被告陈大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兴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治樱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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