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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与宋伟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3执47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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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执4757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与宋伟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宋伟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3执475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龙海大道5号1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903427953U。负责人:郑颖,行长。一般授权代理人:岳田田,重庆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宋伟,男,198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申请执行宋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渝05民终11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借款本金161 108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5月10日产生的利息851.72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030.73元;2.自2020年5月11日起的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本金还清为止)及复利(以全部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3.迟延履行金;4.律师费1500元及诉讼费5385元。本院于同日受理。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宋伟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另,本院通过2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宋伟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通过现场调查方式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住房情况。经调查,1.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账户、财付通,实际冻结到60余元,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不予扣划;2.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2011年渝XXX福田牌车辆 ,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不予查封。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的一般授权代理人已于2021年8月31日签字确认并同意终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涂  恩审  判  员     李  智审  判  员     姚成福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刘  力书 记 员   李天娥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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