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民、高桂芬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933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9334号案件名称
李洪民、高桂芬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洪民;高桂芬;贺中民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9334号原告:李洪民,女,满族,1959年8月28日出生,住大连市西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媛,辽宁摩斯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桂芬,女,满族,1951年10月15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贺中民,男,满族,1951年6月13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李洪民与被告高桂芬、贺中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旖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蒋子淇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淮南爱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某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3民督716号 下一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与宋伟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3执47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