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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民、高桂芬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9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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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9334号
  • 案件名称

    李洪民、高桂芬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李洪民;高桂芬;贺中民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9334号原告:李洪民,女,满族,1959年8月28日出生,住大连市西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媛,辽宁摩斯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桂芬,女,满族,1951年10月15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贺中民,男,满族,1951年6月13日出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李洪民与被告高桂芬、贺中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旖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蒋子淇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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