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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海川、李建莲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603民初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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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民初910号
  • 案件名称

    曹海川、李建莲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曹海川;李建莲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0603民初910号原告:李建莲,女,195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公民身份号码:61262XXXX810153220。    被告:曹海川,男,1960年07月21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公厕旁窑洞,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007214218。原告李建莲与被告曹海川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建莲与被告曹海川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建莲诉称,原告在XX城XX店,被告曹海川在原告李建莲店吃饭、住宿(伙食费每餐10元,每日两餐共计20元,每日住宿费20元)40。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共计产生伙食和住宿费403089600元;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产生伙食和住宿费403089600元;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4月产生伙食和住宿费403067200元。以上三个时间段产生伙食和住宿费共计26400,2020年4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元,被告曹海川共计欠原告李建莲26400100027400元。基于以上事实,原告欠被告的钱真实、合法、有效,现被告有能力偿还但拒不履行偿还义务,其行为已严重危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原告119依法提起诉讼。被告辩称,原告诉求不属实,被告有时候打扑克饿了去原告处吃饭,吃过的饭都已现金支付。关于原告所称的借款1000元不属实,该笔借款不存在,如果存在借款应该有借条。原告那里不是招待所,被告在原告处没有住过。被告从2019年农历4月11日到农历2019年11月13日在礼泉县打工,2020年农历2月18日到2020年农历11月17日分别在礼泉县、安塞区的山水龙庭打工,2020年农历5月10日到2020年农历11月17日被告又到西安礼泉县去了。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诉讼请求,被告对原告的诉请也不予认可,对其主张的事实无法认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建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85元,减半收取24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  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 员  高  磊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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