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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高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7执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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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27执853号
  • 案件名称

    孙高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封丘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孙高山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7执853号移送执行单位:封丘县人民法院,所在地封丘县东风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志杰被执行人:孙高山,男,汉族,1992年7月21日生,住封丘县。封丘县人民法院移送执行的孙高山罚金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执行,移送执行的罚金为14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2021年4月2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二、2021年4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一份,通知其于2021年4月30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到本院接受询问。2021年6月2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传唤至本院,其缴纳了4000元罚金后,本院再次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拒不到法院接受询问。三、2021年4月22日、2021年4月23日、2021年7月19日、2021年8月6日、2021年8月23日,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信息进行总对总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将该笔存款冻结并划拨。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四、2021年5月13日,本院到封丘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五、2021年5月13日,本院到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封丘县管理站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六、2021年5月13日,本院到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封丘分公司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保险理财产品。七、2021年7月28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同日,本院到其住所地封丘县村委会进行实地调查,该村村委会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中居住的证明。八、2021年7月30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静审判员 翟新华审判员 王金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邈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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