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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纳斯县鑫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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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1030号
  • 案件名称

    玛纳斯县鑫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玛纳斯县鑫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30号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鑫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段芳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乌鲁木齐市依兴诺开源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法定代表人:杨新泉,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鑫和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保全人乌鲁木齐市依兴诺开源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215,410.4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548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乌鲁木齐市依兴诺开源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开设有账户。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215,410.4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乌鲁木齐市依兴诺开源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乌鲁木齐市南湖路支行营业部尾号1340账户(实际冻结215410.40元)银行存款215,410.4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程春燕书记员    包梦洁>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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