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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图县xx小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关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26民初1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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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民初1758号
  • 案件名称

    安图县xx小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关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图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安图县xx小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关某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26民初1758号原告:安图县xx小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明月镇民安街经营局小区。        法定代表人:韩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吉林诚途(安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某,男,1944年3月20日出生,住吉林省安图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安图县xx小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关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图县xx小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其已与关某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图县xx小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给原告安图县xx小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审判员    阚兆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张彩云书记员    孙新雨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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