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图县xx小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关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26民初17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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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民初1758号案件名称
安图县xx小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关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图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安图县xx小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关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26民初1758号原告:安图县xx小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安图县明月镇民安街经营局小区。 法定代表人:韩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吉林诚途(安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某,男,1944年3月20日出生,住吉林省安图县,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安图县xx小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关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图县xx小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其已与关某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图县xx小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给原告安图县xx小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审判员 阚兆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张彩云书记员 孙新雨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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