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合顺、毛二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5执1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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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25执1817号案件名称
费合顺、毛二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原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费合顺;毛二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5执1817号申请执行人:费合顺,男,196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被执行人:毛二刚,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费合顺与毛二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25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毛二刚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费合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村委会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毛二刚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费合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叶维娜审判员 肖成军审判员 耿红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孙华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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