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冬梅与上海自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24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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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2499号案件名称
邹冬梅与上海自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邹冬梅;上海自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2499号原告:邹冬梅,女,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上海自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周艺君。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女。原告邹冬梅诉被告上海自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邹冬梅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邹冬梅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邹冬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邹冬梅负担。审判员 赵玲婕书记员 李洪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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