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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冬梅与上海自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24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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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2499号
  • 案件名称

    邹冬梅与上海自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邹冬梅;上海自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2499号原告:邹冬梅,女,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上海自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周艺君。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女。原告邹冬梅诉被告上海自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邹冬梅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邹冬梅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邹冬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邹冬梅负担。审判员  赵玲婕书记员  李洪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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