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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春丽、杨彦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302执5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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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302执5290号
  • 案件名称

    丁春丽、杨彦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宿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丁春丽;杨彦德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302执5290号申请执行人:丁春丽,女,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杨彦德,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春丽与被执行人杨彦德民间借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杨彦德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彦德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1183元。二、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三、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车辆等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房屋等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性权利期限不超过三年。查封被执行人杨彦德名下车辆的,限被执行人杨彦德收到本裁定书十日内将被查封车辆交至我院。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在上述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范 永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执行员 孙丽丛书记员 单爱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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