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春丽、杨彦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302执5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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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302执5290号案件名称
丁春丽、杨彦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宿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丁春丽;杨彦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302执5290号申请执行人:丁春丽,女,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杨彦德,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春丽与被执行人杨彦德民间借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杨彦德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彦德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1183元。二、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三、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车辆等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房屋等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性权利期限不超过三年。查封被执行人杨彦德名下车辆的,限被执行人杨彦德收到本裁定书十日内将被查封车辆交至我院。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在上述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范 永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执行员 孙丽丛书记员 单爱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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