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朋朋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2执133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722执1333号案件名称
闫朋朋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闫朋朋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2执1333号移送执行单位:上蔡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闫朋朋,男,198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凤泉区。关于闫朋朋罚金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豫1722刑初63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被告人闫朋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由于被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上蔡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于2021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于2021年5月13日、2021年8月16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于2021年8月6日经新乡市房地产管理所、国土资源局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信息。四、于2021年8月1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21年8月1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五、于2021年8月23日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六、于2021年7月27日经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交纳信息。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耿贺年审判员 赵文波审判员 王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茜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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