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喆歆园艺花木有限公司与上海百家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7民初9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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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7民初9578号案件名称
上海喆歆园艺花木有限公司与上海百家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上海喆歆园艺花木有限公司;上海百家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7民初9578号原告:上海喆歆园艺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宋殿付。被告:上海百家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盖守江。原告上海喆歆园艺花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百家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喆歆园艺花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喆歆园艺花木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喆歆园艺花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审 判 员 丁伟法官助理 高甜书 记 员 高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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