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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伟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1执499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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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1执499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林伟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林伟;许爱珠;许德勇;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1执49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1号一层南侧、九层、十层、十一层。负责人陈岚,行长。委托代理人邓若钦,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伟,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许爱珠,女,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许德勇,男,198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林伟、许爱珠、许德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14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5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人民币85.699023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解除被执行人林伟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投保的险单,扣划退保金8112.3元,提取执行费50元后,发还申请执行人8062.3元;解除被执行人许德勇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险单,扣划退保金174877.44元,提取执行费2523.16元,发还你行172354.28元。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登记查封被执行人林伟名下车牌号为×××的汽车一辆,许德勇名下车牌号为×××的汽车一辆,均未实际控制。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林伟、许爱珠、许德勇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车辆信息、无工商注册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林伟、许爱珠、许德勇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将林伟、许德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调查,本院向被执行人林伟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峤江社区居委会、许爱珠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下磨社区居委会、许德勇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东街道苍然社区居委会发出被执行人调查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公积金及其他财产情况,已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程序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1420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润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丁梦宇书 记 员 李宇彤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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