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陈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258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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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6执2586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伟、陈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伟;陈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25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伟,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陈樑,男,1979年5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申请执行人张伟与被执行人陈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06民初100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陈樑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98000元并支付利息18563元(暂计算至2018年9月29日,后另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32元,执行费1648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陈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陈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陈樑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樑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和对外投资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对被执行人陈樑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陈樑名下无可供本案执行的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股权及有价证券等信息。执行中,已冻结并扣划了其名下的银行存款5964.66元,在提取本案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后,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1684.66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樑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陈樑拒不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陈樑作出了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并采取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陈樑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传唤等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伟。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陈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258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陈建福二О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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