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市支行与路军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兵0601执146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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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兵0601执1463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市支行与路军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市支行;路军磊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兵0601执14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晓萍,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路军磊,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住五家渠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路军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五家渠市公证处作出的(2021)新五证内民字第335号公证债权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市支行2021年8月30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路军磊支付案款75497.63元、并承担执行费1032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路军磊2021年9月2日(当庭)支付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市支行14918.58元,余款按照原贷款合同(6599981Q114127971382)的期限每月6日偿付1632元,直至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516元由路军磊华承担(减半,已缴纳)。2021年9月2日,申请执行人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市支行撤回了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的执行,是对权利自行处分,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定情形。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依法享有恢复执行的权利和其他法定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兵0601执1463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向本院书面报告履行结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辉审判员 单春燕审判员 王更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吴 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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